发布日期:2024-08-21 23:59 点击次数:167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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《中共中央关于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 推进中国式现代化的决定》关于个人所得税的改革表述如下: 健全直接税体系,完善综合和分类相结合的个人所得税制度,规范经营所得、资本所得、财产所得税收政策,实行劳动性所得统一征税。
上述内容基本勾画了未来5年个人所得税改革的框架。基于上述决定,本文对未来5年我国个人所得税的改革猜想如下。 一、现行个人所得税征收原则不变 现行的个人所得税就是“综合和分类相结合”的征收管理制度。即对工资、劳务、稿酬和特许权使用费所得统一按“综合所得”征税,对财产转让所得、财产租赁所得、经营所得、利息股息红利所得、偶然所得,按各自所得分别征税。
文件对未来5年个税改革的方向是“完善”上述制度,而不是“改变”上述制度。
这就意味着,未来的5年,个人所得税依然是按“综合和分类相结合”进行征管,而不会把全部9种所得合并后一并按一种所得进行征管。 二、规范经营所得的可能方向 目前实务中常见的经营所得包括个人投资设立个体户、个人独资企业或合伙企业取得的经营所得;个人代开发票取得的经营所得;个人通过灵活用工取得的经营所得;个人卖废品被反向开票取得的经营所得。
上述所得,有的是查账征收,有的是核定征收。
在核定征收模式下,个人实际缴纳的税款通常偏少,而且也不需要汇算清缴,往往会被部分地区“滥用”。
随着个人所得税APP的升级完善,未来改革的方向可能是:对于核定征收的经营所得,也要像综合所得一样,每年汇算清缴。三、规范资本所得的可能方向 资本所得包括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和转让证券所得。 1、股息所得 为了鼓励资本市场的发展,国家对于资本利得给予了较多的税收优惠政策。
如个人持有上市公司股票,若持有的是限售股,按照财税【2015】101号和财税【2012】85号文的规定,在限售股未解禁前取得股息所得,实际按10%缴纳个人所得税;限售股解禁后满1年,取得股息所得,免个人所得税。
若个人持有的上市公司的股票是流通股,按照财税【2015】101号文的规定,只要持股满1年,取得股息所得,均免个人所得税。
从维护资本市场稳定发展的角度看,应该还是倾向于鼓励个人长期持有上市公司股票。因此,对于个人持有上市公司股票所取得的股息所得,未来5年很可能还会维持现行优惠政策不变。2、转让股票所得 对于个人转让上市公司股票的所得,按照财税【2009】167号文的规定,个人转让限售股,需要按所得额的20%缴纳个人所得税;个人在二级市场转让股票所得,免征个人所得税。 未来对于个人转让流通股的所得,可能也要征收个人所得税。 如果征收,转让股票产生的亏损,也会允许抵减,当年不足抵减的,甚至可能会允许延续3-5年继续抵减。 四、规范财产所得的可能方向 财产所得包括财产转让所得和租赁所得。 1、财产转让所得 房产转让是最常见的财产转让。房地产市场经过几十年的发展,对于这块业务的管理已相对趋于成熟,只要税率不调整,其他方面在未来5年改革的空间不大(当然也不排除为了刺激房地产市场发展,给予个人转让房产更多优惠的可能)。 2、财产租赁所得 对于财产租赁所得,实务中常见的是个人出租房屋、出租车辆(私车公用)。
以个人出租房屋为例,涉及的税费包括个人所得税、增值税及附加税费、房产税、城镇土地使用税和印花税。
很多地方对于个人出租房屋产生的租赁所得,严格按照税法规定计算征收税款。由于个人无法提供有关成本费用的原始凭证,导致需要扣除的支出无法扣除,导致个人实际缴纳的税款偏高。而该部分税款通常都会由承租人负担(租赁合同通常都会约定,若承租方需要发票,税费由承租方负担)。面对较高的税款,承租方多数也会放弃索要发票。从而导致国家应收的税费未能征收。
有些地方如北京、重庆等,对个人出租房屋按租金的一定比例核定征收(含涉及的所有税费),核定后,实际缴纳的税费比较合理。反而有助于承租方主动向出租方索取发票,从而确保了税款的应收尽收。 未来对财产租赁所得的征收改革,不排除将这种核定方式向更多地方推广的可能。五、劳动所得统一征税的可能方向 通常意义上的劳动所得包括工资所得,劳务所得、稿酬所得和特许权使用费所得。
目前对于个人取得的劳务所得、稿酬所得和特许权使用费所得,还是延续以往的方式和税率(至少20%)预征税款,年度终了后,个人再通过汇算清缴,多退少补。 如果定调为对劳动所得统一征税,是否意味着对上述三类所得,也先按照综合所得的5级超额累进税率征税,减轻个人取得收入当时的税收负担,到汇算清缴时再多退少补。
不排除有这种可能配资论坛。